公共利益需要公共界定 代表热议七种“公共利益”
近日,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七种“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方可征收房屋。“公共利益的需要”的七种情况,包含了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等等。 公共利益需要公共界定 省政协委员、华工法学院院长葛洪义说,公共利益需要公共界定。“国务院能不能代表公共利益?应该是由全国人大来做这个条例。由一个政府机构来确定一个涉及公共利益的条例,我看不妥。” 其他利益立法机关说了算 有人最担心最后一项“其他公共利益需要”,“这样的其他不是政府说了算?想拆哪里都可以啦。”对此,省人大代表朱列玉只用一句话安慰网民――“其他?这个其他不是执法部门来划定的,究竟什么类型属于‘其他’,要立法机关说了算。” 朱列玉笑着举了个例子,“我被交警以‘其他’理由拦下过,我说的就是这句话,他马上让我走了。” 核心问题是补偿问题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曾庆洪说,这里边的核心问题是补偿问题,“拆没问题呀,有补偿就行,而且要合理。”他还特别提到,广州近期公布的旧城改造按市场价拆迁就是一个合理的做法,“老百姓并不是不支持改造旧城,但问题是给老百姓合理的补偿。” “90%同意就拆迁”不合适 “以前说拆迁不合适,现在改成征收比较规范。”昨日,就最新出台的征收补偿条例,省政府参事王则楚表示,对于要改造的旧房屋,说拆迁不合适,必须先征收,“收了才能再拆。” 对于条例中规定的“90%以上的住户同意就可以进行征收,”王则楚表示反对,“不能少数服从多数。”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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