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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租赁:人均不得低于5平方米
发布时间:2011/7/14 7:29:05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昨日 (7月13日),《每日经济记者》从上海市政府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办法》对房屋出租登记、备案制度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要求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否则将给以一定的处罚。

  上海市房管局副局长庞元介绍,《办法》有一半以上条文已根据调查问卷的相关数据和市民意见建议的分类梳理进行了修改,条文数量由31条增加为37条。

  从内容上看,《办法》还进一步限制了群租,规定房屋的原始设计是最小出租单位,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不允许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作为出租房出租。另外,房东不得随意涨价、买卖不破租赁、出售房屋前3个月须通知业主等规定,也是为了充分保护租房者权利。

  但这一做法却可能会影响到部分希望寻找低租金房屋的租客。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集体宿舍和群租房的主要客群,不只包括外来的中低收入务工人员,也有一部分白领和初到上海的专业人士。对群租和集体宿舍的限制,可能提高其租赁成本。

  对此,庞元表示,上海的公租房政策与外省市相比,有两个特点,一是没有收入条件规定。低收入者可以租赁,中高收入者也可以租赁;二是可以在集体和农业用地上建公租房,这对保障一些中高收入者租到低价房是有利的。

  《办法》还规定,上海未来的所有出租房都要进行备案、登记。这不仅包括10月份后新出租的房屋,也可以追溯到10月份以前的租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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