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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经适房方可保障“保障房”
发布时间:2011/7/17 22:16:51
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让中低收入者分档次地买(租)得起相应的保障房,这是世界各国推行保障房的出发点和归宿。我连续发文对中房报发表的《告别经适房方可保障“保障房”》提出质疑。此文还提出以下几条取消经适房的理由需要回答。

  其一,经适房与商品房之间的巨额差价,是通过将属于全体公民的公共资源,包括公共土地和纳税人缴纳的税收转让给一小部分人来实现的。

  商品房价格偏高,中低收入者买(租)不起。通过政府对各种保障房给予不同含量的住房社会保障,使房价有不同档次的下降,让中低收入者分档次地买(租)得起相应的保障房,这是世界各国推行保障房的出发点和归宿。

  经适房与商品房之间的差价,来源于三项优惠,与纳税人的税款无关。三项优惠所占比重的大小,与房价的高低密切相连。1999年全国房价比较低,当时有专家测算,经适房的保障含量只占房价的15%。其后,土地出让价不断上涨,许多大城市地价占房价的50%以上。房地产商的利润也不断增长,利润率多为10%~20%。如果实行三项优惠,不少大城市经适房与商品房的差价会达到50%~70%,有的特大城市达到70%以上。

  这里需要指出两点:一是,有的小县城,迄今商品房价每平方米只有两三千元,经适房与商品房之间差价仍然很小。二是,在住房建设成本中,银行利息往往要占10%以上。上世纪90年代建设部曾提出要求:要稳定和平抑房价,需由政府、银行和房地产企业分别让税(含出让土地)、让息和让利。当前和今后建设保障房,仍应继续考虑以上要求。

  其二,出售经适房就使经适房具备了投资属性。

  住房可以划分为三种属性,即:买了住房自己住为消费属性,买了住房自己不住而放在那里保值增值为投资属性,买了住房拿到市场上去倒卖赚钱为投机属性。这三种属性是可以转化的。例如有个居民买了住房自己住了几年后又上市出售,就由消费属性转为投机属性。最早,我国曾规定购买经适房5年以后可以上市出售,但要补足土地出让金的差价,这是一种允许经适房由消费属性转为投资属性的规定。2007年修改了经适房的管理办法,决定经适房只供应低收入者,并按经适房属于有限产权住房来运作。经适房只能居民自己居住,不得用于出租,如出售也由政府按当年经适房价格回购,这就强化了经适房的消费属性。这里要指出,从广义上来讲,只要出钱买房就是一种投资行为。因而,实行保障房租售并举的政策,让保障房部分具有投资属性,是总结历史经验做出的正确结论。是否含投资属性不能成为否定经适房的理由。

  其三,经适房居住者收入提升到超越保障范畴如何能退出。

  世界上推行保障房的国家,都制定了准入准出制度。其中,让符合条件的居民准入,只要管理到位,一般都能较好地按规定施行。而要实施准出制度,难度却很大。一些国家经过多年实践,采取的比较成熟的办法主要有:一是,居民到市场上按政府规定的价格去租住,并接受政府规定比例的补贴。收入提高后,政府相应扣减补贴,比较容易实行。二是,对住入公有廉租屋的居民,其收入提高后要准出,问题就比较复杂。特别是有些国家住廉租屋是最低收入者,其收入有所提高,仅仅是进入了低收入人群,住房消费能力仍然很低。如果要他们准出,就得创造两个条件。一是要提供适于他们租(购)的另一种保障性住房;二是他们的收入已经提高到租(购)得起另一种保障性住房,这就会放缓准出时间,逐步准出;三是对购买保障房的居民不实行准出制度而采取另一个比较合适的规定。例如新加坡规定购买政府组屋的居民只能享有一套住宅,如要买另一套住宅则要在政府调控下卖掉现有的政府组屋。这是因为,居民收入提高后仍愿住在现有的政府组屋内,既不影响实施住有所居的政策,政府也不会增加经济负担,因而没有必要去干涉。如果在他们提高收入而没有另外买房的情况下,硬要他们准出,只能是一种给政府添麻烦、给社会添乱的蠢办法。

  其四,以租赁性保障房代替产权性保障房,是新加坡等国获得成功的成熟之举。

  新加坡的实际与文章作者讲的完全相反。据查,新加坡通过政府组建的保障性组屋占存量住房总量87%,由居民购买居住的组屋占住房总量的75%。以出售保障房为主,才是新加坡获得成功的成熟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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