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发布 多个条款涉及房产确权
中广网北京8月13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昨天(12日)正式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以及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另一方可以要求补偿。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 孙军工: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司法解释还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双方父母都出资的,除另有约定外,视为夫妻共有。孙军工说: 孙军工: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依据司法解释,一方瞒着另一方将共有房产出卖,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要求收回,法院将不予支持。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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