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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反悔卖房毁约 昌平经适房50%官司因“出尔反尔”-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
买房反悔卖房毁约 昌平经适房50%官司因“出尔反尔”
发布时间:2011/8/15 8:00:50
来源: 法制晚报
   昌平法院辖区内包含回龙观文化居住区和天通苑社区,经济适用房惹出的官司在昌平法院尤为显著。

  在过去一年间,买房反悔、卖房毁约的官司几乎天天都在法庭上演。“出尔反尔”成为经适房官司的主要原因,50%以上的纠纷由此发生。

  审案法官表示,法庭对此类官司最终的裁判结果往往是从社会诚信的角度出发,一旦法庭洞悉到买卖双方中的一方是出于经济利益而违约,那么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出尔反尔的败诉几率是很高的,也就是说,不诚信可能会让一方当事人付出一套房子的代价。

  案件受理

  房价波动造成买卖一方毁约

  2009年至2010年这一年中,出尔反尔、言而无信的“毁约”,又成为经适房官司的最大特点。

  据管辖天通苑地区的昌平东小口法庭庭长刘建伟法官说,在该法庭成立一年以来,所收到的涉及房产的官司数量,占到了所有民事官司的一半以上,而涉及到天通苑经济适用房的官司,则在其中占据了1/4的比例。

  刘法官说,该法庭所辖区域,除了天通苑外,还有其他两个镇,人口总计60余万,而天通苑20万人口便在房产官司中占据如此比例,可见涉房产官司在该地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刘法官分析说,在天通苑的“涉房官司”中一部分是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类的涉房官司,还有一类是经适房买卖的官司,两者比例大体相当,数量占天通苑房产官司总和的80%以上,而经适房买卖的官司,半数以上是由于房价波动,卖房人或者买房人毁约。

  涉案理由

  “5年政策”成为毁约挡箭牌

  天通苑的经济适用房是2000年开发的,依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在购房人取得产权后的五年内,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不得进行处分。按照这一政策规定,不少第一批拥有经适房的房主在2005年左右,开始从事二手房买卖。

  但是随着楼市的一路看涨,经适房易手买卖越来越红火,市场需求量也越来越大,一批2005年取得经适房资格的房主,在尚未到期前,便“急于”与他人签订了卖房合同。

  合同订立后,随即而来的是楼价一路飙升,不少房主手中的经适房也因此身价倍增,签约房主后悔,试图毁约,于是便向法院起诉,称自己此前卖房实际上是违反了法律,应该属于无效合同,要求解除。在东小口法庭成立一年以来,这类案件数量较多。

  2010年开始,由于政策控制房价,不少地区的房价开始下跌,此时,便又有在最高峰值购进经适房的买房人反悔,于是也以买房时房主取得经适房尚不满5年,不能交易为由,要求退房。

  上述两种情况,是经适房买卖纠纷中最普遍的官司,而涉官司的买房人,三成集中在35岁左右——在社会打拼一段时间,已经有部分积蓄,但尚不能购买城内价格高昂的商品房,于是纷纷将经适房作为第一处房产。

  房产官司

  经适房买卖市场遇到诚信危机

  “出尔反尔”是近期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人遭遇到的情况。很多房主要求讨回房子二度出手卖出更高的价钱,于是,已经订立的购房合同遭到了房主们各式各样的“质疑”,与此同时经适房买卖市场,也遇到了“诚信”危机,出尔反尔的官司,几乎每天都在东小口和回龙观法庭上演。

  刚把房子卖出去,房主孙先生就后悔了。2010年3月13日,他与魏女士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昌平区回龙观镇龙跃苑房屋一套卖给魏女士。

  就在签订合同后,面对着“一天三涨”的房价,孙先生想把房子收回来,由于魏女士不同意,孙先生到法院打起了官司,他说,自己于2005年12月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至双方交易时未满5年。

  根据经适房未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之政策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孙先生要求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主恶意毁约拒售房产

  本等着年底就能入住自己房子的魏女士显得很恼火。她答辩表示,当初签订购房合同时,她认为孙某出售的房屋是符合出售条件的,并且双方在合同中也明确说明,虽然订立了买卖合同,但可以等到该经济适用房满5年时间后再进行过户。

  魏女士表示,由于孙先生的言而无信,导致自己的购房计划泡汤。目前,她已经放弃了购买该房的念头,但她要求法院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并要求孙先生赔偿自己的损失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010年6月初,魏女士的官司在昌平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房主孙先生与魏女士通过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于2010年3月13日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孙先生将其名下坐落于回龙观镇龙跃苑三区的房屋出售予魏女士。该房屋成交价格为1335000元,此后,孙先生反悔表示不出售该房产。

  断案理由

  所签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该合同已经生效。孙先生主张所依据的相关法规均制定于2007年以后,本案所涉房产仍应按其原有规定执行。

  法院对于孙先生主张该合同违反了相关强制性规定一节,不予支持。

  孙先生在决定出售房屋及售房合同签订过程中均应已对其行为性质有所了解,而其出售房屋的行为与其买卖合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主张不免有自相矛盾之嫌。

  孙先生是经过相关行政手续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并已取得了本案所涉房产的所有权,其对其名下财产的处分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另外,根据相关规定该套经济适用住房在一定条件下是允许上市交易的,而并非绝对禁止,所以买卖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对于孙先生诉称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一节,不予支持。

  如孙先生坚持认为双方买卖合同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可在房屋过户前,将房屋以原价回售予政府,否则难以体现其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对于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在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合同的履行予以限制,而不应由司法机关在合同效力的层面上予以禁止。

  因此,孙先生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判决驳回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件揭秘

  “出尔反尔”常用的手段

  ●借名买房案占30%

  不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人以具备条件的人的名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在房价发生变化后,一方反悔,以买房人不具备购买资格为由要求撤销购房合同,此类案件占30%左右。

  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将实际购买人诉诸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所有权,或判令实际购买人腾房;二是实际购买人起诉名义上的所有权人,请求法院确认其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判令对方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违反政策卖房案占30%左右

  一方当事人将购买时间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另一方当事人,房价变化后,马上反悔。

  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诉请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原告多为卖房人,也有个别案件的原告是买房人,他们主张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的规定而无效。

  二是诉请解除买卖合同的案件,原告多为买房人,因经济适用房无法过户而起诉要求卖房人退还房款,有的买房人将中介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三是买房人诉请卖房人继续履行合同的案件。

  ●涉经济适用房的离婚财产分割案占10%左右

  一些当事人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包括经济适用房在内的财产,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离婚,却因包括经济适用房在内的财产分割、权属问题闹上法庭。

  ●涉经济适用房的继承纠纷案占3%左右

  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就该房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诸法院。

  ●拆迁引发的经济适用房权属纠纷案占2%左右

  因共同居住的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获得拆迁补偿款和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后一方当事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另一方当事人则起诉要求确认其为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注:其他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是除“借名买房”案件和违反政策卖房案件之外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即在签订、履行、解除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单方涨价、税费承担、房屋质量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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