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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诚意金”是霸王条款-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
购房者:“诚意金”是霸王条款
发布时间:2011/8/23 6:22:29
来源:羊城晚报
  

  通过中介公司买二手房,要先交诚意金才能谈价钱,这让珠海买房者王先生觉得是在“提前消费”,直指属于“霸王条款”。对此,王先生的选择是“再看看”。

  购房者:“诚意金”是霸王条款

  在珠海工作的王先生打算在红旗镇买套二手房,看了几套,对其中一套房子颇为动心,但该房价格偏高,王先生便提出让中介砍砍价。中介公司出人意料地要王先生先交纳5000元“诚意金”,签订购房意向书,中介公司才肯代表王先生与卖家谈价格。如果价格能谈拢,那么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诚意金”可转为定金;如果谈不拢,中介公司许诺将在一星期内返还“诚意金”。

  这事让王先生非常困惑,价格还没谈,自己还没享受任何服务呢,就要提前消费?“诚意金”体现了购房者的诚意,可是中介公司能不能按承诺返还“诚意金”呢?王先生觉得,“诚意金”只保证了中介不至于“做无用功”,购房者利益却未得到保障。交了“诚意金”,只能等待中介与卖方讨价还价,购房者却不能再选择市场上的其他房源了。此外,如果中介不能把价格谈妥,返还“诚意金”了事,购房者不会获得任何赔偿。

  对于“诚意金”的返还,王先生也有疑虑。“网络上对中介拒还诚意金的事例爆出不少,我很怀疑中介的诚信。”王先生表示,如果有第三方托管,自己还放心些。

  王先生直言:“先交诚意金再谈房价,明显是中介提出的霸王条款。”因此他并没有交纳“诚意金”,而是选择“再看看”。

  中介:“诚意金”是潜规则

  记者在珠海红旗镇走访了多加、启航、正顺等多家房地产公司了解到,所谓“诚意金”,有的也叫“临时定金”,一般在购房者确定对房产有购买意向后,签订购房意向书时一并交给地产中介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诚意金”是市场普遍存在的现象。

  为什么交了“诚意金”后才能为购房者谈价?红旗镇中伟物业经理李维明表示,“诚意金”代表了购房者的诚意,不仅让中介更积极促成交易达成,同时也让卖方放心,愿意同样拿出诚意谈价格,交纳“诚意金”现在已经成了各地产中介不成文的规定。

  据李维明称,地产中介与卖方谈好价格后购房者反悔不买,或者在与卖方签合同时仍提出价格问题,这些现象不时发生,损害地产中介利益和形象。

  律师:购房者要有维权意识

  记者从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了解到,地产中介要求购房者交纳“诚意金”或“临时定金”属市场行为,目前并没有对“诚意金”做出法律规定,也无明确解释。

  集大成律师事务所杨明辉律师告诉记者,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或者“临时定金”的提法,但目前也没有相关法规“禁止收取”,一些地产中介为了规避风险而收取“诚意金”,逐渐形成了楼市惯例,购房者的确有很多无奈。如果交纳“诚意金”,购房者一定要与地产中介签订好购房意向书,对房屋基本情况如位置、面积、价格,交房标准,“诚意金”何时、以何种形式返还等内容做翔实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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