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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三业主告国土委 要求重发房产证-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
深圳三业主告国土委 要求重发房产证
发布时间:2011/8/27 22:40:41
来源: 新快报

■律师认为,房产证的颁发机关应为法律规定的房产管理部门。图片来自新华社

  ●起诉原因为“交由事业单位核发不合法”

  ●若判赢,2009年以来受影响证件或有十几万份

  房子买了,相关流程也走了,按理说可以安枕无忧了,可是如果你突然发现房产证上盖章的单位不是法定的国土部门,而只是事业单位登记中心,怎么办?日前,深圳三业主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及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现有房产证并判令被告重新核发房产证。记者发现,如果此官司打赢,那么意味着,2009年以来超过十万的房产证(保守估计)都将无效。

  印章显示非国土部门亲核发

  去年,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为龙岗中心城19区华业玫瑰郡4号楼多位业主核发了房产证,而所盖的印章为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专用印章。对此,业主们认为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作为事业单位,核发房产证并非其法定职责,即使受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的委托,其行政职权亦缺乏法律依据。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玫瑰郡4号楼三业主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及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现有房产证并判令被告重新核发房产证。昨日,此案在深圳龙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认为登记中心行为越权

  新快报记者昨日旁听了庭审过程,庭审中,原告律师认为,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并不具有合法性。他指出,除法律规定的授权外,其他社会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使行政权力,但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名义行使。而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核发房产证的权力来源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的委托。在此情况下,依法只能以后者名义核发房产证,以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的名义核发房产证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是一项越权的行政行为。

  原告律师指出,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出法律上的规定,可以将房地产权证的核发权力授权给事业单位的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行使,而现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均规定核发房产证的法定职责是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受影响的房产证有多少?

  据深圳房地产信息网新闻与研究部发布的《2010年深圳房地产统计分析报告》资料显示,2010年全年新房的成交约为4万套,二手楼交易近万套。据此数据保守推算,从2009年开始至2011年,三年来深圳办理的房产证都有十几万份。

  权威说法

  律师:深圳房管部门涉嫌违法

  深圳市房管部门的做法是否有国家相关的法律依据?新快报记者昨日就该问题咨询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敏,陈敏认为,深圳市房管部门的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陈敏表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62条规定,以及房屋登记办法第95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证书应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构颁发。

  “房管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构,虽然可以接受房管部门委托从事相关登记管理工作,但应当以房管部门名义进行,由房管部门对外承担责任。”陈敏分析认为,基于这一原则,“房产证的颁发机关仍应为法律规定的房产管理部门,而深圳市房管部门的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广州房管局负责人:深圳做法令人“难以理解”

  昨天,记者就此事还采访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深圳的这一做法有些令人“难以理解”,“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作为一个事业编制的单位,是无权行使行政部门的权力的,而这一点国家的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

  同时,该负责人强调,就算该中心被授权,那也必须经深圳立法确立的,但这一点显然很难通过,因为国家的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授权允许其办理登记等业务,并不代表产权证的认证公章也被替代。”该负责人强调。

  深圳国土委反驳:核发房产证行为合法有效

  新快报记者从业主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留意到,房产证上盖有“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专用印章,并无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的盖章。而对于业主的控告,被告方认为,登记中心隶属深圳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来源于党政机关的有关编制文件,其作出的涉案房地产转移登记行为是有关编制文件赋予的职责,因此,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为业主核发的房产证符合法定程序,是合法有效的行为。

  此外,深圳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是依据深圳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的申请而作出涉案房产的转移登记行为,为涉案房产办理登记也是原告(业主)当时的意愿,因此,该登记行为并未侵害到业主合法权益。

  被告方还表示,深圳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在行政上行使的核发房产证的效力,深圳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可以予以确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争议焦点

  被告:撤销房产证动摇不动产公信力

  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撤销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核发的房产证要求表示担忧。“如果撤销深圳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核发房地产权证的权利,那么业主的权利将会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以后业主维权就会遇到许多困难。”

  被告表示,从2009年开始,深圳全市房产证都由深圳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核发。登记中心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核发房地产证已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这一问题涉及到登记中心职责来源的编制文件的效力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撤销涉案房产转移登记将会影响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原告:涉及公共利益更应该依法行政

  原告认为,撤销房产证并影响产权的权力主体及权力主体的变更,最多是增加被告换发房产证的工作量,不涉及公共利益。即便涉及公共利益,被告更应依法行政。“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身份地位一直不明的问题,其如果要以自己的名义核发房产证,就必须修改现行的法律,从法律上明确给其授权,并将其由事业单位升格到行政单位,使其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背景分析

  登记中心系事业单位2004年起隶属国土委

  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是一个什么样的单位,为何会盖章核发房产证呢?昨日,新快报记者从一份《关于市房地产权登记管理体制及有关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的批复》(深编[2008]129号)文件中看到,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称“深编办”)规定,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统一集中负责全市的产权登记工作。

  而早在2004年6月,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已隶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负责深圳特区内土地和房地产初始登记、房地产转移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查封及限制房地产权登记以及房地产变更等任务。

  在《深圳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房地产权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深规土告[2010]7号)中也提到,自2009年11月23日起,深圳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按照不同的区,分别使用深圳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对应的登记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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