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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加强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管理-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
北京市加强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管理
发布时间:2011/8/30 7:57:12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记者黄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9日公开发布《关于加强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就规范服务内容、规范佣金支付方式、规范具体收费行为等作出明确规定,从2011年8月31日起执行。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表示,过去北京一些经纪机构分解经纪服务内容,多收费、乱收费现象时有发生。如除收取经纪服务费外,又另外加收信息费、看房费、网签费等多项费用,引发了较多价格举报和投诉。新的规定规范了服务内容,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应提供相应的基本服务,包括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买卖合同三大项服务。新的规定规范了佣金支付方式,经纪机构完成住宅买卖经纪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后,方可向委托人收取佣金。

  新的规定着重就不得分解收费、重复收费、强制收费等作了明确规定。一是经纪机构就同一套住宅提供买卖经纪服务收取的佣金总额,不得超过政府规定标准。经纪机构不得分解经纪服务内容或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同一套住宅买卖经纪服务已收取佣金的,不得另行收取咨询费、信息费、广告费、看房费、代书费、网签费等费用。

  二是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住宅买卖经纪业务的,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三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委托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告知材料中签名(盖章)同意后,双方签订委托合同。未经委托人同意确认的,不得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四是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对交易委托人提供真实的住房交易价格信息,不得低价收进高价卖出住宅赚取差价,不得以价格欺诈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是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六是经纪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相关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并书面告知应当由当事人缴纳的有关税费。经纪机构任何未予标明的或未书面告知的费用,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

  北京市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纪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同级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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