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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布房屋征收补偿草案 市民和单位可通过两种途径发表意见
发布时间:2011/9/22 7:01:33
来源: 东方早报
  

  “数砖头加套型保底”补偿政策写入新规,本月21日至27日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市民和单位可通过两种途径发表意见

  昨天,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表公告,就《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草案)》公开征求市民和有关单位意见。草案及背景情况介绍已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www.shanghailaw.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布。市民和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建法规处,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截止日期:2011年9月27日

  邮寄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

  邮编200003

  电子邮件:fzbcjc@shanghai.gov.cn

 自昨日起至9月27日,《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草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草案)》)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今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公布实施后,为贯彻实施《征收补偿条例》,规范上海的房屋征收和补偿行为,上海立即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制订的相关工作,现已形成《实施细则(草案)》。

  昨天,市政府法制办表示,自2008年开始,上海在房屋拆迁上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政策体系,完善了相关管理措施。此次,《实施细则(草案)》将这些经验和做法上升为规章的规定,其中,“数砖头加套型保底”政策被列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核心政策。此外,《实施细则(草案)》还明确规定,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仍继续坚持“两轮征询”程序;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分户补偿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区(县)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等。

  有关部门表示,《实施细则(草案)》自始至终把保障被征收群众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充分体现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把尊重群众意愿、倾听群众呼声、保障群众利益贯穿征收补偿工作的全过程。

 ◎ 名词解释

  数砖头加套型保底

  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以被拆除房屋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增加一定价格补贴和套型面积补贴。套型补贴主要是针对缺乏煤卫设施的住户。而对补偿安置后居住仍然困难的被拆迁人,纳入住房保障解决。

  补偿标准 旧式里弄房增加不超过15平方米补贴

  《实施细则(草案)》明确,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在市场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价格补贴;对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增加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套型面积补贴。

  同时,对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还可增加保障补贴,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给予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在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方式方面,《实施细则(草案)》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中心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居住房屋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源,供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并按照房地产市场价结清差价。就近地段的范围,具体由房屋征收中心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过程中确定。

  操作过程 旧城区改建房征收坚持“两轮征询”

  《实施细则(草案)》明确规定,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仍继续坚持“两轮征询”程序: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中心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愿,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中心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签约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80%。

  同时,《实施细则(草案)》还规定,房屋征收中心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此外,分户补偿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区(县)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明确程序 补偿方案应组织听证会

  征收程序是规范政府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使政府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保障。此次新制订的《实施细则(草案)》对房屋征收程序进行了强调和细化。

  《实施细则(草案)》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对旧城区改建的征收补偿方案,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师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中心应当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街道(乡镇),参照本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户以上的,应当经本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规范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暴力征收

  征收活动不仅涉及政府相关部门及实施单位,还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因此,《实施细则(草案)》对征收活动中的相关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确保征收活动的平稳有序推进。

  《实施细则(草案)》明确,房屋征收事务所接受房屋征收中心的委托和监督,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中心对房屋征收事务所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还明确规定了七种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的行为。根据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迁入户口或分户;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不予补偿。

  《实施细则(草案)》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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