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立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公开制度 不得擅自提价
人民网南宁11月19日电(记者韦廷彬 通讯员覃荣益)近日,记者从广西房改办获悉,为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价格管理,促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顺利开展,广西房委会和广西物价局联合下文,印发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价格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广西建立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公开制度,不得擅自提价。 《意见》提出,广西非还建住房面积应实行明码标价,非还建住房面积预算(售)价格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和物价部门备案后,由建设单位张榜公布,并在广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信息网站上公布。非还建住房面积基准价格一经确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也不允许有内部与外部不同的房价。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擅自提高房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意见》明确,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时,属于产权置换的还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按照最大不得超过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1.3倍的比例置换给原住房产权人;不属于产权置换面积的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含还建住房中不属于产权置换部分的面积,以下统称非还建住房面积)按保本或微利的原则确定价格。 此次出台的《意见》对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构成要素提出明确要求,由整个项目(含还建住房和非还建住房)的改造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改造成本具体包括7个方面:土地价款和改造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其他按规定应计入开发建设成本的费用。 同时,《意见》表明,建设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不得有利润。代建单位在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时可按下列方式获得利润: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利润按改造成本前4项费用之和的不高于7%比例计算;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利润按照改造成本前4项费用之和的不高于5%比例计算;以全额集资建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不得有利润。 《意见》强调,下列费用不得计入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无关的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按规定已经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他不应计入改造项目价格的费用。 《意见》要求,各地房改、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指导和管理,在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价格管理工作中遇到全局性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广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和自治区物价局。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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