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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经纪示范合同启用-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
二手房经纪示范合同启用
发布时间:2011/12/9 9:45:54
来源:城市快报
  

  昨日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纪服务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由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局联合制定的《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在全市启用。 据了解,该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交易的经纪服务活动,消费者和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签订经纪服务合同,使经纪服务更加透明。

  合同分四个示范文本

  此次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针对买房、卖房、出租、承租四种情况,分为四个示范文本,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提前告知义务。按照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经纪服务内容及完成标准、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及支付时间等,并书面告知交易程序、交易税费等事项,避免消费者在未清楚经纪服务内容的情况下,仓促签订合同。

  为避免房地产经纪机构乱收费,合同对经纪服务的内容进行了分类说明,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可在空白条款处填写。同时,合同对经纪服务收费标准、交纳时间都进行了明确提示。

  此次启用的示范合同,还维护了经纪机构的合法权益,除对消费者虚假委托、逾期支付经纪服务费等进行约定外,还特别针对个别消费者“逃单”行为进行了约定。如个别买房人、租房人在经纪机构带领看房后私下成交,将被按约定追究责任。

  签经纪合同注意四点

  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提醒消费者,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要选择已备案的经纪机构,特别是信誉好、品牌佳的公司,以保证服务质量;二是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房产买卖或租赁,要带着权属证书、身份证件,以便签订合同前进行查验。未带相关证件,经纪机构不能提供经纪服务;三是要提前了解清楚经纪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四是消费者应看清合同内容,包括委托期限、委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附加的条款要认真阅读,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链家地产市场部经理王倩表示,此前房屋经纪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由经纪公司自制,不可追查真伪。经纪公司的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不便于政府管理。“有了房管局统一制定的出售、承购、出租、承租合同,保证了合同环节的可信性,签署目标也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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