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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5年内基本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难
发布时间:2012/2/2 8:41:50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2月1日电 为建立完善符合首都实际的基本住房制度,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十二五”期间,北京将着力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从供地、资金等方面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力争到“十二五”末,使本市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今天宣布,本市将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廉租房与公租房并轨建设、分配、运营和管理。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小户型为主。“十二五”公租房供应数量占到公开配租配售保障房的60%以上。继续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经适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改进和完善限价房建设和定价机制。加快实施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争用3年全面完成棚户区改造,稳步推进首都功能核心区人口疏解和房屋保护性修缮,启动882栋简易楼改造和老旧小区抗震加固节能综合改造,加大农村抗震节能住宅新建和改造力度。

  在用地供应方面,“十二五”北京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量不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50%,保障性安居工程及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不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做到各类保障房用地“应保尽保”。对于未按时完成保障房用地供应计划的区县,原则上不再供应商品住房用地。创新保障房用地供应方式,完善不同类型保障房土地供给的划拨、出让、协议租赁等方式,切实降低保障房用地供应成本,研究建立保障房建设用地定向储备制度。

  在政府投入方面,加快完善财政性资金投入机制,市、区县政府要在财政预算安排中将保障性安居工程放在优先位置。编制住房保障资金专项预算和年度预算,并结合年度保障形式、融资计划和资本金比例等调整财政性资金投入计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公租房建设;确保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支持和鼓励承担保障房建设项目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在贷款条件、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上为保障房特别是公租房项目提供更加优惠的贷款政策。此外,争取扩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的额度,扩大试点规模,鼓励和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以及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房建设。支持金融产品创新,探索发行中长期债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金融工具支持保障房建设和运营。

  在规划设计和工程质量等方面,保障房建设坚持“大分散、小集中”布局模式,集中建设与配建相结合,适度加强配建比例,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中配建保障房比例一般不低于30%;轨道交通沿线、站点周边以及商业、产业聚集区周边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房比例还应适当提高,配建的保障房以公租房为主。优化住宅功能及内部构造设计,积极开发集合式中小户型住宅。率先在公租房中试点推行标准化设计、标准化性能评价制度等,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

  在分配和运营监管方面,逐步实现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和限价房“四房”统一申请、审核、分配。建立统一的保障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住房状况等审核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动态化管理和实时审核。建立保障房信用记录档案,完善申请人承诺和定期申报制度,对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加大惩戒和媒体曝光力度。严格租售管理,建立经适房封闭运行机制,新购买的经适房确需转让的,由经适房家庭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对于经适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适房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出,原经适房由经适房家庭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经适房和限价房优先向一定年龄以上的2人户及以上家庭配售,引导单身年轻人承租公租房。

  在后期管理中,建立完善保障房后期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执法机构建设,落实监管责任,严查保障房出租、出借、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公租房的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将设专人负责房屋使用监督管理事务。经适房和限价房的后期使用管理事务,可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协助做好日常检查,发现出租、出借、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由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健全退出机制。公租房承租家庭租住期间或承租合同期满后,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出,暂不能退出的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间承租人按照同区域市场价格交纳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照2倍公租房价格标准收取租金,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北京要求建立目标责任制,按照“以区为主、全市统筹”原则,强化区县政府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各区县要按照市相关部门制定的年度保障房建设任务和“十二五”期间总体任务目标,提前安排落实保障房建设投资计划、用地计划、资金来源等。结合产业发展和城市功能定位,适当增加重点新城和城市发展新区公开配租配售保障房建设任务,除用于解决本区县保障房家庭需求外,统筹安排用于全市保障房配租配售。同时,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完善奖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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