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限购令”购房者毁约获支持
本报讯 刘先生和孙女士签约准备买第二套房时,北京市出台新规限制购买二套房。在要求解约、索要首付款遭拒后,刘先生起诉孙女士。
近日,昌平法院认为,房产新政应为不可抗力,判决双方解除合同,但刘先生需赔偿对方损失5万元。 昨日,孙女士不服判决,正式提起上诉。 购房者无法过户诉解约 4月11日,刘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于5月28日将房屋过户。其间,4月20日,刘先生又与孙女士签约,购买孙女士的一套房,并交纳了首付款,并商定7月1日前办理过户。 此时,北京市住建委出台新规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同一购房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房。 刘先生称,根据“限购令”,所购孙女士的房屋已没法过户,要求与孙女士解约、退首付款,遭到拒绝。于是,刘先生起诉孙女士。 售房者获赔5万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商品房限购政策,属不可抗力,涉诉房屋已不能过户到原告方名下,双方合同无法履行。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孙女士返还首付款。但是,刘先生未及时通知孙女士,自己5月1日后曾购房,应承担部分责任。法院酌情判决,刘某赔偿孙女士的损失5万元。 昨日,孙女士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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