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楼房居民没有土地所有权
英国房地产税的叫法在本国也不统一。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叫“家庭税”,而北爱尔兰就叫“市政服务税”。2008年,英格兰平均每个家庭交纳的房地产税为1146英镑。 在英国,买了房子并不一定就买了土地,有的房屋土地仅有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英国也有法律,规定楼房如果多于2/3的业主投票同意购买土地所有权,那就必须首先成立一个公司,以公司的名义购买楼房宅基地,这时,土地实际上就是法人所有,也就是为买这块土地所成立的公司股东集体所有。 在实践中,楼房住户成立公司单独购买土地所有权的案例很少,因为英国还有个遗产税,如果把土地价格追加到房屋价格上,那将来要交纳的遗产税会高得让人不得不把房子捐出去。 英国的房地产的估价由政府开发的专用软件自动完成,税额从个人工资账户或养老金账户自动划拨到市政房产税交纳账户,无需个人参与。完税后,如果个人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发现误差,多退少补。 另外,英国对非居民住房的房地产税单独征收,包括商业用房、市镇及村庄的办公用房。非居民住房的房地产税虽然也由地方政府征收,但要交中央政府,然后中央政府按照各地人口平均分配使用,其作用就是富裕地区支持贫困地区。 英国房地产税税率是累进税率,但各个郡的税级和边际税率均不相同,我们仅以2006年英格兰的房地产税级税率为例,说明这个问题。 英格兰的房地产税级分为8级,用英文字母A到H表示,并把D级作为参照级,每年的房地产税只规定D级的税值,其他级别的税值自然产生。 例如,A级是40000英镑以下(房产价值)房地产税是D级的6/9(67%),平均纳税845英镑;B级是40001英镑~52000英镑,房地产税为D级的7/9(78%),平均纳税986英镑;C级是52001英镑~68000英镑,房地产税是D级的8/9(89%),平均纳税1127英镑;D级是68001英镑~88000英镑,房地产税是9/9(100%),平均纳税1268英镑;E级是88001英镑~120000英镑,房地产税是D级的11/9(122%),平均纳税1550英镑;F级是120001英镑~160000英镑,房地产税是D级的13/9(144%),平均纳税1832英镑;G级是160001英镑~320000英镑,房地产税是D级的15/9(167%),平均纳税2113英镑;H级是320001英镑以上,房地产税是D级的18/9(200%),平均纳税2536英镑。 【效果】 2004年,英国平均房价已比1995年高163%,投资性购房个人贷款行为在2004年以前的5年中猛增。 英国政府通过各种税收办法,使英国的“房价收入比”在2004年于第四季度回落,2005年继续下降,房价涨势得到有效平抑。 【专家观点】 刘正山认为,英国模式的优点在于多手段、多角度,避免单一手段被市场力量化解。 征收资本增值税是抑制房产投机最有效的手段,因为投机者购房就是为了未来的升值空间,如果要缴纳高额的增值税,那他就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税收政策也减轻了首次置业者的负担,加大了购置第二套以上住房者的成本,并将征税用于建设保障住房,补贴中低收入群体。 德国 炒房者无利可图 在德国,只要有房产,一般需交纳房产税,只有当房产是文物,而且维护费用超过房产收益时,可以提出免税申请。 房产税是地方税,有专门的《房产税法》。计算方式相对简单,是按“统一的征税值”乘以3.5%。后,再乘以当地确定的税率。例如,本报德国分社的房产近140平方米,按此规定,计算的结果是每年分季度交纳900余欧元。这一数字相对固定,因为“统一的征税值”在德国西部是按1964年1月1日的数字确定,在东部是按1935年1月1日的数字确定,虽然法律要求每6年需重新核算“统一的征税值”,但实际上没有做到,所以德国目前认为此征税值低于实际房产价值。 房产购置税可以说是更重要的调节手段。每购置一处房产,需按房产的实际价值交纳一定数量的税。这个税也是地方税,相应地,有一部《房产购置税法》。在德国,房产购置税基本上是按房产价值的3.5%征收,各个联邦州有所不同。例如,首都柏林从2007年1月1日开始为4.5%。 【效果】 在德国的房地产市场,投机资本难以获得成功,房市发展稳定。就是因为德国政府没有把房地产作为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 目前德国有8200万人口,而住房总数达到4000万套。同时,德国每年还有25万套新公寓竣工,在很大程度上平抑了房价的上涨。 【专家观点】 刘正山说,德国明确房地产行业的定位,即福利而非支柱产业,这对于保障住房供求相对均衡至关重要。 缺点是,对于住房欠账较多的国家而言,借鉴德国模式在短期内难以实现调控目标。如果在借鉴同时,加大保障住房的建设力度,确保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将能起到积极的调控效果。 新加坡政府来当开发商 统一制定价格 在新加坡,民用住宅主要由政府组屋和商品房两部分组成。其中,类似于中国经济适用房的政府组屋由政府投资修建,价格也由政府统一规定,以低价出售或出租给中低收入阶层使用。 居民购买组屋价格低廉,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屋主在一定年限内不得整房出租;5年内组屋不得转让,也不能用于商业性经营。 新加坡还规定,一个家庭同时只能拥有一套组屋,防止投机多占。另外,业主出售购买时间不足1年的房屋,要缴纳高额的房产税,这对抑制炒房和商品房价格暴涨非常有效。 【效果】 新加坡政府长期坚持以政府分配为主、市场出售为辅的原则,在房地产市场上牢牢掌握了主动权,既解决了大部分国民的住房问题,也有效地平抑了房价。 目前新加坡全国约有84%的人安居在组屋中,而商品房的购买者主要是收入较高的二次置业者、投资者或者外国公民。 【专家观点】 刘正山表示,新加坡是世界上公认的住房问题解决得比较好的国家之一,也是没有产生房地产泡沫的国家。新加坡模式的优点是政府主导住房供应,满足大部分住房需求,最大限度压缩投机者炒房空间。 新加坡模式的缺点在于,适用于小国。对于大国而言,政府主导住房供应成本太大。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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