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地方性规定住宅用地期满有偿续期是否具有普遍推行意义?
如果将目光从住宅用地移开,扩大到包括商业及工业用地的范围,会发现阿里山小区并非个案,使用权到期续期在深圳便早有现实案例。 在深圳罗湖区人民南路和嘉宾路交会处,能看到一栋20多层高的灰白相间的写字楼,分东座和北座临街而立。这里是曾因2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而引起轩然大波的深圳国际 商业大厦。国商大厦的土地使用权只有20年,到2001年12月31日截止。深圳市都会城市研究院院长高海燕清楚地记得,2002年前后,陆续有业主找他咨询。“他们对即将到期的土地使用权感到困惑,不仅无法用房产进行抵押贷款,出租也面临问题。”高海燕对本报表示,其实国商大厦的例子在深圳很普遍,像这样的土地有73平方公里。 和青岛一样,作为全国最早开发的特区,1981年12月,深圳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允许给在特区投资的客商划拨土地,并规定了土地最长使用年限:工业用地30年;商业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 2001年之后,随着第一批行政划拨土地的陆续到期,深圳不得不再次做出调整。高海燕记得,深圳市当时组织人员研究后,于2004年颁发了《深圳到期房产续期若干规定》。《规定》指出,到期房地产,业主需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在剩余年期(国家规定的最长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的,补缴地价数额为公告基准地价的35%,并按约定年期一次性支付。 这后来成为深圳众多到期或即将到期房产有望续期的重要依据。 深圳出台地方性规定住宅用地期满有偿续期是否具有普遍推行意义?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吕士威律师表示,深圳的规定于2004年出台,早于物权法的实施,并非对物权法的149条适用的细化规定。因物权法只是规定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并未明确有偿、无偿(即并未明文禁止有偿),那么从土地使用权取得必须有偿来推断,期满后有偿续期是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本意的。据此,深圳的地方性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其辖区范围内可以适用,且有被其他城市效仿的可能。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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